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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强人权保障

  发布时间:2017-03-30 16:37:21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法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仁爱思想与制度保障的融合。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法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纳入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体系中。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范化、法治化、系统化,有利于转变救济理念,统合救济资源,拓宽救济渠道,有利于延伸社会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权的思想和观念不断发展,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逐步扩大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在这种背景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成为人权的组成部分。1985年通过的、被誉为“被害人大宪章”的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要求联合国成员对犯罪被害人在获得公平对待和处理、刑事赔偿、刑事补偿以及被害人援助等方面加强保护。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专门的国家救助法或补偿法,对包括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势之一。

    作为诉讼主体的“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还包括生活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过去,我国立法、司法、理论研究更加关注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一度成了“被遗忘的人”,出现人权保护立法和司法空白。伴随人权理论发展和被害人学说兴起,被害人人权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国家司法救助体系的成功建立,并与法律援助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做好衔接和联动,就是全面落实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要求的必备环节。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而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的申请执行人、民事侵权行为案件的受害人(以下简称被救助人)是脆弱的。国家通过刑罚、民事和行政裁判、执行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来保障被救助人的权益,但是由于加害人、被执行人没有赔偿的能力,从而使得裁判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这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地更为明显,刑事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不仅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体、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害还波及了近亲属。加害人的有限赔偿往往只能对被救助人起到临时、有限的作用。加害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案件,往往成为刑事被害人长期申诉信访的深层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无法与被救助人的利益同时得以实现。法律以解决冲突、恢复法律秩序为其价值目标,因此必须将规制行为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把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回归到真正实现加害人、被执行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相对平衡上,完善被救助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但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面临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选择,若公力救济成本过高,私力救济就会成为选择结果。就困难群体而言,其受教育程度通常不高,传统法文化对其影响较深,其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本就较弱,倘若没有相应的救助制度,其权益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得以维护的问题将更为严重,更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现代社会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能够使纠纷得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解决”。所以,从个别、交涉的私力救济状态转到公力救济的范畴,恰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初衷。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仁爱思想与制度保障的融合。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际上是由国家对生活困难的被救助人进行“扶贫解困”,这完全符合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仁爱”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乐善好施、兼爱弱者是中华民族传统固有的共同心理。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幸者”给予适当的救助,使其能够顺利渡过难关,体现了国家对生活苦难群众的关怀。“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享受救助”的理念应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前文所提及国际人权文件中,也表明中外法律文化越来越趋向融合,这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此外,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迅速增强,改革开放逐步深入,使得国家有能力“让改革成果惠及于民”,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经济基础和保障。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体系也是司法机关面对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现实呼唤的必备环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自诉或者公诉一般要求实现两个愿望:一是对加害人予以惩戒;二是获得一定赔偿。前者通过审判可以容易实现,而求偿愿望并非均能顺利实现。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少数类型案件。其他大量的案件都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需要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即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会碰到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案子陷入漫长的司法程序状况中,使得被害人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则可以弥补前述制度之不足。当前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需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确实保障人权,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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