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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个意见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依法处理历史形成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30 14:50:30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文见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审监庭副庭长滕伟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

    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三大原则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两个意见,是贯彻落实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具体举措。颜茂昆表示,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三大原则,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要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还要求加强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据了解,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可以组成民刑、民行综合合议庭,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经济纠纷不得认定为刑事犯罪

    《意见》强调,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如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意见》还要求,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意见》强调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方面,《意见》要求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意见》要求,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意见》还要求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就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实施意见》确定了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明确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强调要结合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滕伟表示,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四大原则,依法保障申诉人的诉讼权利,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

    《实施意见》要求,要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以及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或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返还财产。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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