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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5 16:04:31


    人民法院报北京11月14日讯 (见习记者  曹雅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关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六部分,对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机制覆盖面。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扩展到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二是加强平台建设。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规范运作程序。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四是健全工作机制。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五是强化措施保障。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鼓励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者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六是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大宣传力度,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以及消费者教育体系。

    据介绍,该意见是在2012年《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之上,系统总结三年来试点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意见》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关注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国保险法制创新,促进世界保险法制发展。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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