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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青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8-23 09:57:12


    法例[2012]3号

    (2012年4月6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9次会议审定)

    主题词  分包  无效合同  买卖合同  职务行为

    裁判要点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与他人形成的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依据该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林绪增以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为被告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法定举证期限依被告申请,追加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林绪增诉称,中铁十五局承建福建省浦南高速公路项目期间,其为中铁十五局提供卵石、河砂、片石等施工材料。工程结束后,中铁十五局在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后,余款39.85万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中铁十五局支付欠款39.85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25日起计付至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铁十五局辩称,其作为浦南高速公路B合同段的总包单位已于2006年1月7日将其中的B7标段工程分包给了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中铁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第四分部七工区(以下简称B7工区)名义组织施工,是浦南高速公路B7标段的承包人。B7工区与中铁十五局无隶属关系。张玉杰作为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委派到B7工区负责具体的施工管理。张玉杰对林绪增欠款情况的签认与中铁十五局无关,后果应由隧道公司承担。其与林绪增之间无结算行为。林绪增向其主张支付施工材料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林绪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隧道公司述称,其与中铁十五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未履行。张玉杰的行为是履行B7工区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中铁十五局承担。林绪增所诉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7日,中铁十五局下属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与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将其承建的福建省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B标段工程中的B7小标段分包给杭州分公司,分包工程地点位于福建省建阳市、建瓯市境内,范围及内容为:K144+600——K153+200段路基土石方、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土建工程。杭州分公司先后于2006年1月9日、9月10日分两次用工程拨款向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双方并为此组建了项目部,对外冠以“B7工区”名称, B7工区经理由中铁十五局工作人员陈洪美担任。杭州分公司委派其党委委员、副经理张玉杰为B7工区常务副经理,行使B7工区负责人职责。工程施工过程中,B7工区自2006年11月23日至2008年8月25日从林绪增处购买了价值59.17435万元的施工材料,B7工区支付了部分款项。张玉杰于2009年4月25日确认B7工区尚欠林绪增39.85万元材料款未付。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依法以(2011)洛铁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林绪增支付材料款39.85万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中铁十五局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郑铁中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两审法院认为:

    B7工区(即中铁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7项目部)与林绪增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玉杰作为中铁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7项目部的副经理,其以B7工区的名义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该项目部承担。B7工区拖欠林绪增的部分材料款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中铁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7项目部作为施工临时机构,因其对外一直以中铁十五局下属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其责任应由其的组建单位的法人中铁十五局应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十五局将浦南高速公路B7标段分包给了杭州分公司,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内部关系,不具有对外约束力,这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已做了纠正,但未对该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作出评判。笔者认为该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外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B7工区购买施工材料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承包人中铁十五局承担。

    虽然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中铁十五局在其承担责任后,仍可依据与隧道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

责任编辑: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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