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上午,郑铁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法官南家磊和内勤彭德杰来到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大厅,向河南省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代被执行人家属转入了人民币5000元,这是代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阿某远在四川深山里居住的家属缴纳的。
四川省某村村民阿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3日郑铁中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一直在监狱服刑,罚金义务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南家磊在向被执行人阿某送达执行文书时了解到其家庭情况困难,无法履行罚金义务,但其家属可以代为履行,并提供了家属的联系方式。其家属一开始不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多次向其解释不履行罚金义务的利害关系,经过几次明理释法,被执行人家属终于愿意配合法官的执行工作了,但提出由于远在四川省大山深处居住,距离遥远,缴纳罚金十分不便,请执行法官考虑实际情况给予方便。因我院不允许执行法官个人收缴执行案款的规定,执行法官在请示并经领导批准以后,为给当事人提供方便,在当事人用微信支付后,按规定在24小时内代其缴纳。并及时将财政收据寄出,附件装卷备案。这样不仅方便了被执行人家属,还使一起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