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相关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指标体系进行了解读。
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经过大半年时间的深入调查研究,征求了多方意见,发布了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针对四级法院共设置了230多个评估指标,涉及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相比法院系统内部现行的考核做法,内容更加全面,更注重问题导向,更注重执行的过程透明和执行效果,更注重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规范、执行作风和形象的感受,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简单地说,这个评估指标体系不仅要保障实现当事人权利,而且兑现权利的过程要透明、高效、规范;不仅是对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评估,而且还会倒逼人民法院用新的理念、方法、模式重塑执行工作的各项管理,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推动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坚信,只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级法院按照执行工作的基本工作思路,攻坚克难,戮力同心,真抓实干,敢当善为,一定可以完成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同时提出要进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随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入了加速阶段,2016年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庄严承诺,提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评判任务的完成状况,必须要有权威的评估指标。最高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的直接目的就是检验“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任务的完成度。
同时,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于检验执行工作的成效,引领、促进执行工作,帮助人民群众了解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深化对于执行程序的研究,深入推动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积极意义。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个指标体系具有一些显著亮点。首先,“第三方”评估,这能较好地保证评估的中立性,避免大家对于人民法院自己设定任务、自己评估验收的质疑。其次,分级评估,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指标及权重,能比较好地顾及各级法院不同的职能定位与工作内容。再次,评估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执行程序的过程与结果,从中基层指标体系中程序性指标与结果性指标来看,两者的分值是大致相当的。这符合执行规律,既重点考察了执行程序是否完成了“规定动作”,也兼顾了执行债权人对于执行结果的诉求。最后,指标体系在关键环节上明确期限,能保证评估的效果与可操作性。比如,在查询财产、委托评估、启动拍卖等节点上,都明确规定了期限,这对于防止消极执行很有帮助。总之,这是一个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执行难的解决程度。
在肯定这个指标体系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执行工作程序繁琐复杂,指标的设定及权重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同时具体的评估工作也需要仔细的设计规划。比如在样本的抽取上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确保能够反映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
李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这个指标体系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比如,执行程序中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能不能把钱要回来,装到兜里,也就是说人民群众要有获得感。我们讲再多道理,说再多理由,如果很多申请执行人都拿不到钱,老百姓对于执行工作就不会有好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个案的执行到位率指标,就直接回应了这一问题。再比如,据我了解,对执行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个别不良现象损害了司法形象,“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我注意到,指标体系对四级法院的执行廉洁方面也设置了相应指标,这对于法院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增加老百姓的认同感,推动解决执行难有积极意义。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非常关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变化很大,信息化让法院查人找物变得容易了,信用惩戒机制也很有效果等等。现在经常听到被执行人因为不能乘坐飞机、动车,而主动还钱的例子。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出台,会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促进执行难的解决。
我需要特别说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不是万能的,属于法院的责任,法院要负,不是法院的责任也不能让其承受不应当承受之重。比如,据我了解,有大量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就是“僵尸企业”,有的则是家徒四壁,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法院用了洪荒之力,挖地三尺也找不到财产,不能把执行不了的账算到法院头上,这是个客观现实,要实事求是。关键是在执行中法院是否尽力了,尽力了就向当事人、向社会讲清楚说明白,赢得理解。这个评估体系注意到了这一点,是令人信服的。
郝惠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有幸代表律师参加了指标体系的讨论,我认为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全面、体系科学。首先在指标设置上兼顾了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与当事人诉求的明确性。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但执行程序复杂繁琐,包括查明财产、评估拍卖、异议、复议等程序。作为执行法院既要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尽快实现,也要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公正。指标体系较好地兼顾和协调了这两个方面,既围绕促进当事人权利实现这个中心目的,在执行程序的各节点都设计了相应的执行规范与质效指标,又兼顾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阳光执行指标。
其次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评估指标设定的更为科学。无财产执行案件,虽然也被社会归为执行难的范围,但解释清楚后当事人是可以理解的。遭受质疑最多的是无财产执行的认定标准不严格、不统一。为此,指标体系用严格的程序制定了无财产的甄别标准、无财产执行案件的退出、管理及恢复机制,有效解决了此问题。
我完全赞同指标体系用更多的指标与权重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进行区别规制,同时促进规范化与信息化建设,加大网络查控、信用惩戒的力度,解决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问题。作为律师,我特别希望这些指标能在执行工作中得到落实,切实做到人民法院全力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中立、专业,相关数据真实、准确,评估结果权威、有效,让评估数据在推动改进执行工作,助力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作用。
张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作为专业执行律师,有幸参加了指标体系的讨论,讨论中相关学者、法官与律师就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改进的方法、指标及权重的相应设置等问题畅所欲言,反映了制定指标体系的前期工作深入、扎实,保证了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我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布的评估指标体系,更加客观,更加科学,更具公信力。这个指标体系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有两个明显特点:一个是有助于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执行程序非常复杂,涉及财产调查、查控、评估、处置等很多环节,而且被执行人还动不动就提出异议,法院稍微拖一拖、缓一缓,一个案子执行下来就要很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只能干着急,而现在,指标体系对执行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期限要求,法院各项执行工作都要往前赶,这就能大大缩短执行时间,有助于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再一个是有助于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比如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可法院不去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虚假申报,法院也不管,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办法。现在,指标体系分别对法院核实财产线索和制裁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不实申报设置考核指标,相信能够促使法院真正规范起来。
希望后续的第三方评估能将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切实按照相关指标对照、改进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杨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总体看,指标体系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具体的指标设置及评估方式科学、可行,对人民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引和促进作用。当然,这个指标体系对整个执行工作是一个极大的考验,感到压力大、责任重。对照指标体系,结合北京实际,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面,北京法院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一是苦练内功。进一步在规范化上下功夫,通过建章立制、强化流程监管、深化执行公开、加强执行监督等,确保执行工作的高效、规范、公开、文明。进一步在信息化上下功夫,升级和完善执行办案与指挥管理系统,提升查物找人的效率和效果,将纸面的制度规范通过信息技术落实到具体的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市法院推行审执分离改革;继续探索团队化执行工作模式,提升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做强做实执行指挥中心,健全全市三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执行指挥体系。进一步在执行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二是加快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依据中央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北京市两办《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推动落实《北京市解决执行难协调配合任务分解表》中的协调配合事项,从生活、经营、就业等方面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三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全面展示北京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全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声势,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参与执行的广泛社会共识。引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执行难,防范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防范执行难的产生。
刁海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我认为,这个指标体系内容很丰富,基本上覆盖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感觉压力巨大、责任巨大。江苏全省三级法院,将对照这一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对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发现问题、查找弱点,明确2017年的工作重点,确保按期“基本解决执行难”,兑现人民法院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