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在一起网络查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成功执结一起执行案件。某被执行人系国企员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立案执行后,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与判处罚金数额相差甚远,无车辆、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已经停发其工资,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执行法官仔细筛查案件细节,找到了该案的执行路径。该被执行人之前身为国企工作人员,每月均缴纳有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被执行人如果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经查询,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多达13万余元,但是该公积金已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提取交付被执行人家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公积金情形,被执行人家属无权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法官以此为突破点,向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协助追回不当发放的公积金。同时,执行法官也耐心向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退回公积金。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家属自愿退还不当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该案件顺利执结。
(供稿: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宋涵 吴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