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4 15:33:23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九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孔庆英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新乡市牧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办事处、新乡市牧野区织袜厂周边及三利公司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行政赔偿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梁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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