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0 17:08:12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九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审理上诉人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原审第三人刘静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梁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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