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2 17:53:12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九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荆张山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阎新丽、闫秋风、冯建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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