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促进办案人员质量和效率意识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依照我院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对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并对超期限执行案件和其他问题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隶属院考评委员会,具体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实施。
第三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已执结的各类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合格,89分—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本院执结的各类执行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立卷后,先由执行局(内勤)自查,再由审监庭评查。未通过评查的执行卷宗不得归档。
第六条 执行案件每半年评查一次,收结案数的截止时间为每当月的20日,必须在25日前交齐所有执结案卷。第四季度交卷时间另行确定。
第七条 评查时,需填写案件评查登记表,并将表中所列项目逐项填写无误,以便统计。
第八条 案卷评查时,评查人员应在附卷的评查表上认真填写评查意见、案卷等级并签名。
第九条 对评查存在问题的卷宗应退回承办人。承办人对评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补正并书面写出原因。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执行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执结,延长执行期限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是否符合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和本院的期间要求;法律文书是否合法、符合样式要求;执行卷宗要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规格。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向执行局长提出。执行局对评查意见也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院长要求复查,对复查结果仍持有异议的,由主管院长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人交涉。
第十二条 对评查出的问题,由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上报院考评委员会,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及处罚
第一节 执 行
第十三条 案件执行要求程序合法,执行措施得当,各类笔录详尽,款物帐目清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未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 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而执行的;
(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执行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而中止、终结执行的;
(六)应提交或移送司法辅助部门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而未及时提交移送擅自处分的;
(七)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未作出裁定或手续不全的;
(八)违反规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
(九) 因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限的;
(十一)执行异议审查中,对无效证据认定为有效或对有效证据认定为无效等证据认定有误的;
(十二) 其他执行程序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
(三)未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的;
(四)执行法律文书非审判员署名制作的;
(五)参加执行活动的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不全或授权不明的;
(六)无相关委托手续让案外人领取款物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当事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
(八)收取执行费以外执行费用的;
(九)审查执行异议违反及时、合法原则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一)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和解笔录过于简单的;
(二)适用暂缓执行措施不当的;
(三)适用执行和解结案不当的;
(四)执行款物领受手续不全的;
(五)裁定书只送达一方当事人的;
(六)未履行法定执行告知义务的;
(七)财产调查即无回执、无说明、也无执行日志或执行笔录的;
(八)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的;
(九)信息录入不准确,与执行卷宗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实行超期限案件分析制度。
杜绝超期执行案件的发生。倘若出现超期执行案件,不论何种原因,除取消承办人年终评先资格外,承办人负责向院考评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分析超期执行案件成因。对因超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节 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格式规范,无错别字,叙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裁判公正合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 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二) 对申请执行人的合理执行请求未予裁判执行的;
(三)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的;
(四)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
(五)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定结果经复议后被改正,经审委会认定确属裁判错误的。
第三节 案卷装订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要求规范、整齐,卷内材料齐全,顺序正确,符合执行文书立案归档办法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丢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
(二)丢失案卷材料的;
(三)有意隐藏关于结案必需的材料,经追索后交出无法订入卷宗而放入证物袋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要求分类订卷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未在规定时间移送卷宗至上级法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一)案卷封面项目填错的;
(二)案卷封面内容漏填的;
(三)案卷其他材料缺失的;
(四)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材料未复印的;
(五)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以及目录填写过于简单的;
(六)装订顺序错乱的;
(七)流程表未填或填写不全的;
(八)票据等粘贴不合规范的;
(九)卷内页码编排错误或多次涂改的;
(十) 装订不整齐或有松散页、金属物的;
(十一)卷宗装订顺序不符合标准或证据是复印件,未注明出处或原件去向的;
(十二)缺少立案审批表、流程管理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或必须的案件材料的。
第四章 抽 查
第二十四条 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或中院考评委员会对每半年评查的案卷采取随机抽取案号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的案卷数,不少于本次评查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及时补正外,考评委员会将对被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及相关业务庭进行通报。评查结果将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评委员会通报的问题,有关业务庭和承办人必须认真整改。考评委员会在年底将对通报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未进行整改的,除再次通报批评外,依照本细则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七条 院长、主管副院长定期对审监庭已评查的执行案件进行抽查,凡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评查出来的或对案件质量存在问题而未督促纠正的,追究评查人员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列举到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