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工作主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错案分析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错案的范围包括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两个方面,可涉及执行措施、裁判文书制作、案卷装订归档等内容。
第四条 执行案件质量采取执行前预防、执行中跟踪、结案后评查等方式方法相结合进行,从而建立法院内部全流程、全方位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第五条 执行错案分析和责任追究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差错,督促纠正,确保案件质量,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院权威。
第六条 院考评委员会下设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推进、协调等工作。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受院考评委员会领导,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在院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成立前,本规定中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的职能由院审管办行使。
第七条 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监察室主任和院考评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
第八条 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执行错案的认定;
(二)组织执行错案或瑕疵执行案件的原因分析;
(三)组织责任倒查。
第九条 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管办,审管办主任任主任。
第十条 执行错案分析采用归档前检查制和跟踪检查制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归档前检查制。执行案件结案后卷宗归档前,承办人应将初立卷宗报送审监庭检查。被检查出存在问题的卷宗应当整改。所有卷宗须经审监庭检查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归档。
第十二条 跟踪检查制。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对下列案件应当跟踪检查:
(一)执行异议复议被上级法院撤改的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三)人大、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
(四)领导交办的其它案件。
第十三条 凡是送检的执行法律文书、案卷等,承办人应当和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办理交接手续。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应当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造表登记,经汇总、反馈、整改后,将检查材料装订成册以便备查。
第十四条 错案确认制。经检查认为案件属错案的,由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确认不了的问题,报院考评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 异议解决制。执行局对于错案认定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或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经责任部门与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后仍有分歧,应由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向院评委会提出审查意见,由院评委会做出认定。院评委会不能作出认定的,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执行错案:
(一)严重违反执行公开、执行期限、回避和审判组织等方面规定的;
(二)执行违反案件管辖规定的;
(三)执行裁定书存在漏列、错列当事人等明显错误的;
(四)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六)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致裁定结果重大错误的;
(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裁定结果显属不当的;
(八)执行重大事项应当合议、讨论而未合议、讨论的;
(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违法私自制作裁定或制作裁定时,违背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十一)违法强制当事人执行和解的;
(十二)违法强迫、胁迫当事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十三)违法采取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
(十五)明显有执行可能而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没有实施完毕的;
(十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没有加贴封条或没有采取其它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不及时变现或长期搁置造成财产损失的;
(十八)违法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
(十九)违法或不当执行,被上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仍不予改正的;
(二十)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等业务没有通过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
(二十一)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或与相关机构、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二十二)其他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认定为执行错案的。
第十七条 执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方法是根据行为人的职责、主观过错确定责任大小。
第十八条 执行错案责任的追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因主观过错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执行错误的承办执行员及所在部门进行责任倒查,责任追查到人。
第十九条 责任倒查的内容
(一) 查明执行错案或瑕疵执行案件发生问题的事实、原因;
(二)查明确认执行错案的依据;
(三)查明导致执行错误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责任倒查的方法
(一)根据发生的执行质量问题找出其相关责任人;
(二)由造成执行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对情况说明研究确认后,向院考评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三)做出责任确认后,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及所有责任人员。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辩,由院考评委员会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原决定正确,即维持原决定;如认为原处理不当,应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错案或执行瑕疵案件的确认材料,装入责任干警质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