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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执行工作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0:34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努力实现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制度。

    一、法院执行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依法监督,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公开执行工作情况。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正确批评和建议,应予以接受和改正。对有关质询及时答复。

    三、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应主动向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机关汇报或通报,执行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公布。

    四、聘请执行监督员,在不妨碍执行工作的情况下,随时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五、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执行现场进行现场监督。

    六、对于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采访,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七、执行局设立举报电话,有条件的设立网站,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举报。

    八、执行局长电话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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