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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法院邀请理论、实务专家 共研讨创新“学习型法院”活动新形式

  发布时间:2014-01-16 10:07:21


    1月15日,我院在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中,针对铁路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较窄、类型单一的特点,为提升司法能力、增强审判业务水平,举办了一场“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分”专题研讨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采取不同于以前请专家专题授课、自身学习等单向式学习的模式,而是采用开放的形式,特邀我省著名刑法学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鲁嵩岳教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朱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刑法学博士刘志高,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袁小刚共同参加并指导。我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辉同志亲自与会,我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全体法官共同参与学习、研讨。

    在研讨会上,我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辉同志首先介绍了我院的概况以及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特点,重点阐述了采用开放式方式研讨的意义,即我们法官固然要重视个人自觉学习、内部集体学习外,还需要有开放式的思维,请理论界的学者、审判实务部门的专家来传经授课、共同研讨,一是能让我们理解、掌握目前相关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疑难点、处理的关键点;二是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辩论,促使我们开拓思路。总之,要取得切实提高我们自身审判业务素质、提升司法能力的成效。

    研讨过程中,我院有关刑事审判人员介绍了我院审判实务以及当前全国范围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行贿罪遇到的问题,并针对单位行贿罪中可能出现的区分不清、把握不准的特殊情况设定了一些案例、问题以供研讨。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刘志高博士、袁小刚博士后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对目前全省法院系统内处理类似问题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介绍、点评,同时发表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真知灼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朱宏根据设定问题进行了延伸,引导大家考虑更为复杂情况如何处理。鲁嵩岳教授则从国内外立法的比较角度、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角度进行了阐述,进而提炼出我们对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犯罪故意、行为判定、侵犯法益、犯罪结果等区分关键点。我院审委会委员、刑庭法官踊跃发言,提出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看法、疑虑以及不清楚、不明白、不理解的方面,与会领导、专家、学者一一予以解答。

    王辉院长最后总结发言,真诚感谢与会领导、专家、学者的支持和指导。他提出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新形势下推进法院工作的理念与实践结合的重要命题,从宏观意义上说,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从现实意义上说,它是为实现审判机关的功能树立了目标,探求了方向,提供了载体,整合了资源,对推动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这次研讨会非常成功,既理清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思路,更从基础上丰富了我们的业务储备。他表示我院以后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执行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都要积极开展类似的研讨,同时希望以后上级法院、理论界、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对我院开展学习型法院活动多支持、帮助。

责任编辑:中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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