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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中院七项措施解决和防范授权委托书签名虚假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21 15:48:24


    日前,郑铁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一些基层法律服务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等非律师身份人员作为代理人的案件中,存在授权委托书签名虚假现象,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当事人甚至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为此,郑铁中院决定从制度入手,在立案、审判、执行各节点加强审查,解决和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经郑铁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在非律师代理案件中对授权委托书签名加强审查的若干规定(试行)》,从七个方面对授权委托书签名问题加以规范。

    一是加强立案审查。在立案阶段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应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并要求当事人对授权委托书当场签名确认;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的,可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审查期内到法院核对授权委托书或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通过电话或见面等方式予以核实,并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审查情况以供审判庭案件承办人甄别。

    二是加强交接审查。审判庭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材料后,须对授权委托书签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和其他诉讼材料笔迹不一致或有明显的代签嫌疑的,应及时联系当事人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补正材料,否则不认可代理人代理资格。

    三是加强庭前庭后审查。对原告未能到法院核对授权委托手续的,开庭前应及时通知原告及其代理人于庭前核实授权委托书。对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确认且原告本人开庭时仍不到庭的,是否开庭须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在开庭时未到庭的,要求被告在庭后到法院对授权委托书予以确认。

    四是加强款物发放审查。严格落实执行款物发放制度,执行款物原则上由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领取或由法院转入以当事人为户名的账户。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而由委托代理人到法院领取的,由案件承办人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及权限进行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发放。

    五是加强义务告知。在寄送空白授权委托书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代签名以及伪造签名的法律后果,并在开庭告知当事人义务时再次重申,以充分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六是加强司法为民。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的,指导其及时补正。对行动不便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的当事人,电话联系或上门听取意见以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思。

    七是加强名单管理。将有假冒签名历史的代理人列入专门名单,对其代理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并通报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中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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