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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作用大 异地宣判文书立等可取

——洛铁法院首例被告人异地羁押的黄河流域环资案件高效审结

  发布时间:2020-09-28 17:54:28



庭审现场(图:姜华)


指导被告人核对笔录信息(图:姜华)

    9月27日,洛阳铁路法院对洛阳铁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八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某军于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黄河干流禁渔期间,在黄河干流示范区官庄段,使用禁用的“迷魂阵”和“地笼”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分别向朱某某、史某某等人以总价人民币9935元出售,其中2140元未支付,刘某军实际非法所得7795元。案发后,刘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违法所得7795元全部退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军具有累犯、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洛阳铁路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军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考虑到该案异地审理、异地宣判的特殊情况,为提高庭审效率,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办案过程中的优势,主审法官借助河南法院统一登录平台,利用当地法院内网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判决书进行了在线核对、签发并加盖电子印章,成功将判决书当庭送达给当事人。同时,主审法官还利用庭审结束后的时间,对被告人开展了以“保护黄河流域生态资源”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判后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交流,以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的方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有效增强了群众的环保意识,实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该案是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后,洛阳铁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被告人异地羁押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就当事人的羁押、法律援助、开庭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依托前期建立的联络员机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强化与当地公安局、看守所、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扩大了省内黄河流域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在三门峡地区的影响,同时密切了同当地政法机关的配合和交流,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的审理得到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滨区法院有关领导和同志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充分展示了两地法院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保护黄河流域生态资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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