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郑铁法检两院联合发布2020年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2 09:14:56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炉安通报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于郑生发布典型案例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喜平主持发布会


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现场提问


郑铁中院宋炉安院长会后答记者问

    2021年1月11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在郑铁中院举办新闻发布会,联合向社会发布2020年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炉安通报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情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于郑生在会上发布典型案例,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喜平主持发布会。

    郑铁中院新闻发言人孙喜平在发布会表示,数九寒冬,大风刺骨,但丝毫没有阻挡住媒体新朋老友对郑铁法检两院的一如既往地热情和关爱,向各位媒体朋友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郑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宋炉安通报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情况:2019年年初,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郑州铁路运输法检两院开始受理黄河干流河南段涉及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2020年9月1日,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全面集中管辖省内黄河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环资案件。这一管辖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项重大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开创了我国大江大河流域环境资源诉讼管辖改革的先河,提升了黄河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科学性。

    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郑州铁路运输法检两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多措并举,集中管辖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铁路检察院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作为,积极解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黄河治理。积极引导当地公安机关对危害黄河治理的犯罪问题开展立案侦查,严格审查批捕,依法审查起诉,提出指控犯罪意见及量刑建议,对法院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铁路法院全力推进集中管辖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跨域立案。为了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甚至不跑腿,有效解决集中管辖异地立案不便的问题。铁路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网上立案,最大限度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截止去年12月底,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率96.4%。二是高质量审理各类案件。去年9月1日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323件,一审318件,二审5件,审结313件,结案率96.9%,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31.29天,服判息诉率80.38%。其中,刑事案件56件,涉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违法开采河砂等案件;民事案件11件,涉及采矿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渔业合同纠纷等;行政案件255件,涉及引黄工程、湿地保护、水源污染等类型。三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将庭开到案件现场,开到当地乡村,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参加旁听,进一步拓宽司法教育宣传的辐射面,确保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针对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普遍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充分、正确履行治理黄河职责。四是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工作。两级法院主动与案件所涉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加强审判事务上的协调配合,特别是铁路法院与铁路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了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检察、审判一盘棋的联动格局。

    大量的黄河流域环资案件,深刻反映了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其中有些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可以让全社会更多了解当前黄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黄河的意识,对推进黄河流域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对策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例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是黄河流域近年来少有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也是少有的排污企业—倾倒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的“一条龙”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案例二是一起在“禁采区”对黄河河砂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的案件。案例三是一起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黄河水产品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案件。案例四是一起滥伐黄河河滩林木的案件。案例五是一起单位非法占用黄河流域农用地的案件。案例六是一起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壁虎的犯罪案件。

    下一步,郑州铁路运输法检两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携手并进,共同努力,把每一起黄河流域环资案件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切实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保驾护航。

    省检察院铁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于郑生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邢某辉等13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被告人徐某金系龙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被告人赵某琼系龙润公司副总经理。

    龙润公司主要生产乙基氯化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被收集在厂区储存罐中。龙润公司处理上述废液有两种途径,一是作为副产品以最高不超过500元/吨的补贴价格运输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使用,二是作为危险废物请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华到龙润公司洽谈业务时,称能帮助龙润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认真核实袁某华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袁某华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袁某华又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将龙润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辉进行处置。邢某辉指使被告人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分别驾驶车辆多次从龙润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被告人张某勇(封丘黄河河务局职工)、王某河(封丘黄河河务局职工)、闫某民(封丘县公安局黄河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在被告人王某华(浚县屯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倒入鹤壁市浚县屯子镇境内。被告人杨某在邢某辉的指使下,向上述邢某强等8名被告人支付工资或好处费。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上列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倾倒龙润公司化工废液60余次,合计2800余吨。

    二、诉讼过程

    2019年5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封丘县陈桥镇黄河浮桥滩区处,抓获准备倾倒化工废液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强,当场查扣油罐车一辆,车内装有化工废液约50吨,PH值小于1,经初步鉴定为有毒物质。当日,封丘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因该案持续时间长、倾倒废液多、犯罪层级复杂,但仅查获了具体倾倒、处置人员,受制于证据链条不完整,难以反映案件全貌,特别是无法确定倾倒、处置污染物总量,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指导侦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涉案人员聊天记录、涉案资金流向、龙润公司化工生产工艺流程及危险废物出库单、涉案罐车的卡口监控等证据,逐笔锁定本案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从案发现场查获的1车化工废液入手不断向犯罪上游追诉,认定了倾倒63车化工废液的犯罪事实。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龙润公司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已涉嫌单位犯罪,依法对龙润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十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龙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作为龙润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华、邢某辉、杨某、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王某河、王某华、张某勇、闫某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辉雇佣、安排他人倾倒化工废液,是整个污染环境案件的策划者和直接实施人,应从严对其处罚;袁某华虽未直接参与倾倒化工废液的行为,但其作为龙润公司和邢某辉的介绍人及处置费用的中间环节,且每吨提取300元处置差价,其与邢某辉均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张某勇、王某河、闫某民、王某华作为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制止犯罪,还被利益所惑,利用自己对当地地理人情熟悉的便利,为倾倒行为探路、带路,已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虽然没有将自己企业化工废液直接非法倾倒,但其二人实质上为了减少处置化工废液的成本,在没有审查他人是否具有处置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化工废液交予他人处置,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判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违法所得情况、案发期间倾倒地点下游的水质监测情况(各项数据均未超标)、化工废液处置的数量及持续时间情况、封丘县作为国家贫困县民营企业的生存情况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启动的行政处罚、环境修复磋商、公益诉讼等情况,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龙润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杨某、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四、典型意义

    近十年来,随着黄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域废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加之天然来水量偏少,黄河流域水质污染日益严重,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加强黄河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大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监管力度,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平衡已经迫在眉睫。本案系黄河流域近年来少有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也是少有的排污企业—倾倒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的“一条龙”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扩大社会效果,本案的庭审在案发地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封丘县人民法院及封丘县公安局对保证案件的审理及被告人的押解工作给予了大力帮助,为下一步铁路法院巡回审判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当地专门组织了辖区化工生产厂家的负责人旁听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参与犯罪、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漏洞等问题,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河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提升法纪意识,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力争从源头上防范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

    案例二

                                    被告人闫某、王某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巩义市河洛镇黄河北岸滩区擅自开采黄河河砂4000立方米,后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巡查时发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河砂价值人民币304000元。

    二、诉讼过程

    巩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闫某、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证据的时效性强,侦查方向决定了案件后续办理质量。巩义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找准本案取证难点,在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提供帮助。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闫某、王某已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被告人闫某、王某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王某犯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闫某系自首且立功、王某系立功,且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四、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内属于“禁采区”,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河砂属于矿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黄河河砂对于维护黄河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闫某、王某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给国家矿产资源和黄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禁采区”擅自采砂价值达304 000元,依法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铁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决遏制盗采砂石犯罪行为;铁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黄河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至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结伙,在明知渑池县内的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以及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渔船到黄河干流小浪底水库渑池南村段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鱼,后出售给赵某娟,共计价值人民币7187元。其中,李某成非法所得2412元,段某军非法所得2847元,张某军非法所得1928元。

    二、诉讼过程

    渑池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全部赃款,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段某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张某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四、典型意义

    鱼类是黄河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生物组成部分,其通过捕食对整个水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一个时期以来,违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不断增多,黄河流域内鱼类生态系统已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对黄河水域内渔业资源恢复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给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铁路法院与案发地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好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搞好黄河生态治理、守护好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被告人马某顶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顶以54000元的价格购买韩某栋收购的灵宝市大王镇后地村村民高某力、高某水、高某位于该村六组黄河东河滩的杨树。马某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先后两次雇人将购买的杨树砍伐,共计658株,立木材积70.4665立方米,后马某顶将木材运回山东省郓城县剥皮厂加工出售。

    二、诉讼过程

    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马某顶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马某顶在明知需要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砍伐林木,数量巨大,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马某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马某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典型意义

    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黄河流域水体岸边的林木是黄河水体的守护神,防护林带可以对黄河自然岸壁进行水土加固。长期以来,黄土高原的森林经不当开采,导致黄河每年挟带数十亿吨泥沙滚滚东下,在河南到山东的平原地带由于流速减缓泥沙沉积而形成了“地上河”的奇观,给两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无尽的灾难。因此,保护林地资源,守住生态红线是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顶正是对于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缺乏足够的认识,才会导致犯罪。因此,我们不仅要严格控制盗伐、滥伐林木的销售渠道,更要提高人们对于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认识,依法保护林业资源。

    案例五

                  被告单位封丘县鑫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单位封丘县鑫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封丘县荆隆宫乡丁庄村东南渠西66.7亩土地上取土并造成该处耕地被破坏。经河南省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公司取土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66.7亩,其中:基本农田29.1亩、有林地22.31亩、采矿用地14.34面、农村道路0.95亩,地类为水浇地、采矿用地、农村道路和有林地,取土平均深度为2.56米,已造成2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诉讼过程

    封丘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封丘县鑫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封丘县鑫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鑫泰公司、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鑫泰公司、被告人王某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封丘县鑫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上缴国库。

    四、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中国人均耕地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的三分之一,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但有些单位和个人却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被告单位鑫泰公司、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依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对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六

                                        任某明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禁猎期间)下午6时许,被告人任某明驾驶摩托车从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出发,接上同村的郝某飞(另案处理)共同外出至位于禁猎区的孟州市王庙村周围抓壁虎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任某明逃逸并将头灯等作案工具和猎捕的壁虎遗留现场。经清查,任某明非法猎捕壁虎280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9月17日,任某明到孟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诉讼过程

    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任某明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使用头灯猎捕的壁虎经鉴定属于“三有”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禁止猎捕的对象;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孟州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公告》证实孟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公告同时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明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任某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典型意义

    无蹼壁虎是中国特有物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壁虎可以有效拟制蚊、蝇等昆虫的无序扩增,间接帮助人类预防肠道感染等多种传染疾病的病发和传播,但人们对这种动物的生态价值不够了解,对捕猎这种动物的危害性普遍缺乏足够认识。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之一。猎捕壁虎也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这个案例对公众有一定法制教育意义。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电话:037168277085  
您是第 3238117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