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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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 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