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汉菊等11人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调查、质证,主持了法庭辩论并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公诉机关指控称,经被告人易文清、郭磊共谋后,由郭磊携带被告人吴汉菊在缅甸提供的毒品从昆明车站乘坐昆明开往郑州的K338次列车欲到武汉,在列车上郭磊被铁路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片2块,共计22000粒。随后在武汉等候郭磊的被告人易文清,接收毒品的被告人蔡乾辉和易志金先后被抓获。经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1969.9克。为开展延伸打击,在公安人员布控下被告人蔡乾辉进行毒品交易3次。先后将被告人李继刚、潘焕莲、陈袖信抓获。
被告人吴汉菊向被告人邓兰芳提供毒品麻古片5000粒(系甲基苯丙胺,重480克),由被告人刘兴凤安排杨某(另案处理)将毒品从吴汉菊处带回武汉。随后,吴汉菊又指使被告人刘兴凤、宋防汛在武汉交接毒品。2009年1月8日缅甸警方抓获吴汉菊时缴获甲基苯丙胺575克。
经过十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