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坚持实体程序并重,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发布时间:2015-03-13 15:55:43




    3月11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罪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体现了重拳打击之决心;另一方面,注重对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实现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惩治该类犯罪。

    被告人阿某甲、拉某与共同作案人阿某乙(另案处理)均系少数民族(彝族),三人预谋后,从四川西昌携带一名女婴乘坐火车欲到山东进行贩卖,后经群众举报,在列车中途停靠站点期间被抓获。经审理,被告人阿某甲、拉某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其二人如实供述罪行、拉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轻等酌定从轻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阿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判处被告人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加班加点审阅卷宗、分析案情,对于该类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酿成家庭悲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刑事案件,从整体上予以从严打击,在把握案件事实、情节基础上,选定较高的量刑起点,予以定罪量刑。同时,承办法官还兼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深、所起作用大的主犯从严惩处,增强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对所起作用较轻的主犯,结合犯罪情节,规范量刑,当轻则轻。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均系少数民族(彝族),汉语表达能力差,且第一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积极为两名被告人找寻了合适的翻译人员,并为第二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工作座谈会上关于“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等刑事案件”的讲话精神,同时,注重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权,确保“严惩”是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结果。该院还着力做足普法宣传工作,利用实时微博、网络庭审直播、案件“三同步两公开”、将审结案件通过稿件形式在媒体上进行宣传等形式,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引起社会关注,对拐卖儿童买卖双方形成震慑,从而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率,遏制该类犯罪发生。

责任编辑:中院宣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电话:037168277085  
您是第 3242210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