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 刘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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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