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诉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 郝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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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