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矛盾处理是一个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基础性工作。解决问题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郑铁中院行政二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如我在诉”的情怀,坚定“调解必成”的信念,努力把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工作做到极致,以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使命。原告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济源生态局)诉被告于某某、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办理,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
一、抽丝剥茧、理顺案情,打好实质化解事实基础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卷、公开庭审、多次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梳理出本案事实如下:
某镀锌厂从事U型锁锁体电镀加工业务,该厂由于某某、李某某管理经营,单某某被聘请为技术指导,郑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因该厂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任何环保设备处置,将电镀锁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该厂西侧用石灰铺底的土坑内,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状态棕色、混浊、有异味,锌浓度、铬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排放限值116倍、9.5倍,于某某等四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
济源生态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土壤环境污染进行价值损害量化鉴定,经鉴定本案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测绘费用4800元、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390127.25元、跟踪监测费用80000元、鉴定费42000元,合计1516927.25元。济源生态局以于某某等四人为被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1.四被告依法共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16927.25元;2.四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由被告负担。四被告在案件审理前期均表示,其已就污染环境行为承担过刑事责任,现无经济能力进行土壤修复。
二、铢分毫析、综合考虑,锚定实质化解目标方向
本案属于环境资源案件。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新理念要求我们树立和践行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保护观,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环境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致力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本案中,经鉴定,环境损害价值合计1516927.25元,如被告不自行修复,综合考虑鉴定意见等作出裁判,对四被告而言负担较重,且根据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也难以执行到位,无法有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鉴于此,合议庭多方咨询,如当事人愿意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其所需费用可能远小于鉴定的损害价值,引导当事人主动修复不仅能够有效减轻四被告经济负担,还能使生态环境尽早修复,避免损害扩大。承办人及合议庭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决定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多次分别联系济源生态局和四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提供类案参考,引导被告人主动开展修复。
三、因人施策、精准服务,争取实质化解配合意愿
协调化解过程中,四被告在前期均表示愿意共同均摊修复费用,但不同意单独支付修复费用。承办人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多方协调、多次对接、多地奔波,将司法温度传递到被告家庭,将人文关怀延伸至案件以外,根据四名被告不同情况耐心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终争取到全部当事人的配合意愿与认可。与此同时,承办人积极协调济源生态局,共同为四被告开展生态修复提供帮助。
一是将心比心,为当事人修复父子亲情。本案第一被告于某某曾因抢劫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拘禁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本案审理时其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到法院开庭。合议庭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专程到焦作市监狱进行会见并提出具体调解方案,于某某被法官的努力付出所打动,表示愿意支付1.2万元,由其父亲垫付。承办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多方辗转电话联系到于某某父亲,但于父因于某某多次犯罪经历已对其十分失望,且于父于母二人还要抚养于某某的女儿,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垫付1.2万元。承办人通过电话向于父释明其三次犯罪相关情况,帮助化解家庭矛盾、弥补父子亲情,最终经其同意到于父工作单位与其面谈。因于父经济困难,承办人及时调整思路,经努力争取到于父同意到监狱会见于某某,并作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为本案开庭审理创造了条件。
二是如我在诉,为当事人协调经济支援。本案第二被告单某某是镀锌厂雇员,前期不愿开展修复,始终躲避与承办人的会面,并坚持称其仅为该厂雇员,且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承担。承办人向单某某释明法律规定、讲解类案判决,引导其正确认识案件情况。但在化解过程中,单某某因在树木砍伐工作中不慎将同伴砸死,陷入新的纠纷。事故发生后,单某某第一时间向本案承办人寻求法律帮助,承办人耐心讲解,鼓励其依法承担责任,现另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承办人考虑到单某某为负担妻子及三个子女生活,现在山西煤矿工作,因另案纠纷经济负担较重,经济确实存在困难,将单某某情况告知其他被告,第一被告于某某为感谢承办人弥补其父子亲情一事,自愿提出替单某某支付3000元。单某某经承办人告知后也被打动,终于愿意支付剩余的7800元。
三是换位思考,为当事人降低履行成本。本案第三被告李某某前期对承办人的调解工作并不理解,但经咨询其在当地法院工作的亲友,认识到承办人确系为当事人考虑而进行调解,并对承办人表示感谢,此后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评测费用,并择定一家收费较低的有资质的评测公司。同时,承办人联系了济源生态局,通过该局介绍,与李某某确定的评测公司进行进一步沟通,在李某某、济源生态局、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该公司终于降低了评测费用。
四是小案精办,为当事人提供履行帮助。本案第四被告郑某某因另案民事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立案,关押在济源市看守所。经承办人耐心讲解,不愿意履行其他法院民事判决的郑某某,最终表示其愿意支付1.2万元,可从其保存在亲友郭某处的十几万元中取出,郑某某给郭某手写书信一封并打下收条,让承办人联系郭某代为支付。因经承办人联系,郭某不愿支付,郑某某在再次会见中又向承办人提供其好友周某线索,请周某帮助从郭某处取钱。承办人根据线索取得周某电话,但周某亦反馈无法从郭某处代郑某某取钱。
五是能动司法,为当事人拓宽履责途径。案件审理中,承办人主动与济源生态局沟通,释明四被告经济状况,就法院单纯判决与被告主动修复的不同选择分析利弊,争取到济源生态局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在土壤修复并检测后,需由专家论证会对检测报告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确定修复合格。鉴于本案被告均无能力或不愿缴费,承办人主动联系济源生态局询问是否能够免除专家论证费,并根据济源生态局的意见,在专家到济源评审其他案件时顺便审核本案检测报告书,为当事人成功免除专家审核费用3000元。在各方配合下,实现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提升了原告履责质量水平。
四、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取得实质化解理想成效
在案件办理中,对案件进度影响最大的就是资金问题,四名被告多次表示无力支付,承办人在和李某某沟通案件时,得知其承包有20余亩土地并种有杏树。6月初,为筹集资金,承办人及时提醒李某某及时采摘销售。因李某某年龄、身体状态等原因无法亲自采摘,承办人根据李某某的要求联系单某某、郑某某提供采摘劳务换取报酬,承办人还主动联系了当地超市以便销售,但由于单某某麦收繁忙、郑某某身体不好等情况,该计划最终未能实施。
由于种种原因,于某某、单某某、郑某某最终均未支付修复费用,修复费用由李某某一人缴纳。根据相关程序,修复后需对修复后的土壤进行检测评估,为了避免修复工作前功尽弃,承办人重点与李某某沟通,李某某再次独自支付了检测评估费用。最终,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合格,剩余费用四被告自愿承担,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依法公告后出具调解书,案件经历一波数折后成功结案。
调解工作,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做好调解工作,就要在每一起案件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切实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既要通过释法明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障碍,又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解方案、尽可能提供指导帮助以消除当事人的执行障碍,把每一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做到极致,才能妥善维护好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