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XX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X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X兴。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月、8月间,为缓解汇XX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X兴经与被告人潘X峰(汇XX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X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XX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X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X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XX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X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X国外运处置汇XX公司的精馏残液,严X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X国伙同被告人汝X成、汝X,分别雇佣被告人徐X锁、唐X征、李X华、罗X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被告人潘X凤(汇XX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XX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X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XX公司伙同被告人汝X国、汝X成、汝X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X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严X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X峰、汝X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汝X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汝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潘X凤、徐X锁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唐X征、李X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罗X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被告人徐X锁、唐X征、李X华、罗X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