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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污染环境罪-王X为等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11-14 10:42:25


    【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X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王X为和被告人李X根系合伙关系,其中王X为总体负责填埋工程。被告人刘X海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X应刘X海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X为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经评估,王X为、李X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X海、韩X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为、李X根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X海、韩X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X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X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X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韩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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