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湖州市工业和医疗XX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施X(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XX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施X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XX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施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