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指导

刑事-污染环境罪-XX(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11-14 10:44:02


    【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单位XX(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被告人王X武(公司总经理)、张X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X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X(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X甫(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X甫指使陈X、张X甫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XX(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X甫、张X甫、陈X、王X武、胡X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XX(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XX(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45万元;被告人张X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X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X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胡X晶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电话:037168277085  
您是第 323726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