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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污染环境罪-白X林、吴X琴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11-14 10:44:56


    【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一、基本案情

    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X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X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X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据查,吴X琴先后向白X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X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X琴明知白X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吴X琴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X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X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白X林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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