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方X化工厂系浙江金XX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2011年,方X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被告人杜X祥(金XX公司副总经理)、宋X琴(金XX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经被告人蒲X国(金XX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X公司)、湖州德X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X公司)、富阳博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X公司)及被告单位衢州市新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X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X峰(方X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X琴通知新X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XX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直接倾倒至外环境。
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新X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被告人吴X长(新X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X女(新X公司副总经理)与杜X祥、宋X琴联系,约定为金XX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用。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新X公司通过被告人黄X东、王X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X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并支付黄X东、王X每吨50~60元的处置费用。被告人严X(新X公司股东)负责与黄X东、王X及金XX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置费用、开具发票等事宜。被告人林X木、舒X忠、柴X贵、杨X云、傅X祥、陈X荣、张X国、方X良、邱X良、蒋X华作为槽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草甘膦母液的运输及协助倾倒。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金XX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X东、王X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金XX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5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市新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X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分别对涉案的博X化工、联X化工、德X化工及相关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