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指导

刑事-其他-胡X标、丁X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发布时间:2024-11-22 16:19:49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单位负责人,明知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向周边河道大肆排放污水,对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结果放任其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XXX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X标系标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X生系标XXX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X标、丁X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X标、丁X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X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X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X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X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X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X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电话:037168277085  
您是第 3237201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