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长江江砂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非法采砂行为,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对于买卖非法所采江砂产生的民事纠纷,因非法采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基本案情
赵X喜与周X红夫妻二人雇佣赵X龙、徐X金驾驶船只停靠在赵X春位于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赵X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赵X龙、徐X金驾驶的船上,卖给赵X喜、周X红。2014年5月8日,赵X喜与赵X春对2012年至2014年的砂款进行结算,扣除已付款项后,赵X喜向赵X春支付了20700元。赵X春认为赵X喜、周X红尚欠其砂款38万元未付,并多次向赵X喜、周X红催要,而赵X喜、周X红以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支付。赵X春将赵X喜、周X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砂款。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赵X春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中用吸砂船非法采砂,转卖给周X红、赵X喜,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赵X春对赵X喜、周X红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处罚决定,对赵X春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赵X喜、周X红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X春与赵X喜、周X红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砂行为,该买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且本案所涉非法采砂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刑事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侦查情况作出处理,故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书,驳回赵X春的起诉。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典型意义
长江江砂属于国家所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但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非法采砂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严重影响长江航道通行,破坏了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切实保障长江水域水运安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采砂行为,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忽略了本案刑事违法性的本质,二审法院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所涉非法采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适用法律正确,对于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起到了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