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行为人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成立失火罪。案发后,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X碧与杨X在四川省宣汉县XX镇XX村2组石X湾干农活时,白X碧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X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X碧和杨X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XX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X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X碧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予惩处。案发后,白X碧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白X碧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野外焚烧树枝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西南地区的大巴山山区,由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