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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X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11-29 16:46:18


    【案例要旨】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可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7日20时,景X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景谷县环保局于2015年3月8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景X公司停业整改,并于同年4月7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事故发生后,景X公司与受害村民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景X公司共计赔偿受害村民514928元。经景谷县环保局委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300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528600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29700元。该鉴定数额不包含景X公司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村民的款项。景谷县环保局为此支出鉴定费40万元。

    二、诉前程序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了证明。

    三、诉讼过程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景X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判令景X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万元至景谷县环保局。

    诉讼过程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X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X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X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万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X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四、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坚持案件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做到疑难问题及时讨论、新问题及时沟通,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了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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