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0 10:15:32
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河南国能中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河南国能中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请求确认其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之日起算。
联系人:王婧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
联系电话:0371-68277106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特此公告。
附:1.司法确认申请书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4)豫71民特15号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