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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水污染责任纠纷-周X诉荆门市明XXX有限公司、重庆铁X遂XXX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2-16 09:26:50


    【案例要旨】

    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者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履行义务的,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X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X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XXX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XXX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X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X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X提起诉讼,要求明X公司、遂X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X公司运输车辆在遂XXX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X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X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XXX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XXX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X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X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X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XXX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XXX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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