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开发商对商品楼房内水泵等设备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若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在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基本案情
陈X荣、梁X红于2007年3月购买了XX公司开发的XXX康城3号楼A单元501号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陈X荣、梁X红、陈晟称,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X荣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2009年8月31日,陈X荣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501号房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为此,XX公司对案涉楼房地下一层的水泵房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陈X荣等仍感到噪声未消除,遂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501号房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此后,XX公司未再对案涉水泵采取整改措施。陈X荣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XX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噪声检测费、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购置税、房屋办证费;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并支付搬迁费。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应确保其设置的水泵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案涉房屋卧室的水泵噪声夜间值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陈X荣等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因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向陈X荣等三人赔偿搬迁费、医疗费等费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有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而转移给业主。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但既然上述活动中对周围环境(含住宅环境)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限值即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案涉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时,亦构成噪声污染。经监测,案涉房屋卧室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夜间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卧室夜间噪声限值,亦高于同期《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卧室夜间噪声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因XX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隔音降噪义务或案涉水泵噪声污染系水泵自身单方原因造成,其对案涉水泵噪声给陈X荣等三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二审法院判决:XX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XX公司是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本案判决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的现实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XX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XX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