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国有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国有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村集体组织将国有滩涂出租行为无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8日,宜X县XX镇XX村征服组与姚X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姚X刚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姚X刚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5年9月15日,姚X刚与富启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富启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沙石堆放、加工生产及转运,租金120万元。富启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80万元。因征服组村民阻扰富启公司生产加工,富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富启公司与姚X刚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姚X刚返还富启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宜X县水务局出具《关于老喜捷段河道管理范围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老喜捷段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有农户的责任承包地(集体土地),如村社或者农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如没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视为习惯性耕种,土地属性为国有河滩地,属国家所有。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称,征服组菜喜码头公路边河道侧“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地”未办理土地登记。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为宜X县XX镇XX村征服组菜喜码头公路边河道侧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该区域位于岷江河道侧,且已被洪水淹没大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结合宜X县水务局出具的说明及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该区域属于滩涂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征服组将该地块出租给姚X刚,姚X刚又转租给富启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富启公司与姚X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姚X刚返还富启公司租金80万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江河湖泊的滩涂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作为本案租赁物的土地位于长江主要支流岷江河道侧,系国有性质的滩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富启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粉尘污染,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滩涂,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滩涂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滩涂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