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设置采矿权并许可他人采矿的,行为违法。对他人破坏性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滥用职权许可违法开采的,应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2005年,铜仁市国土局向紫X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其在梵X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采矿,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亦对紫X公司的采矿行为予以认可。紫X公司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占用林地许可、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置报批的开采方案不顾,采取爆破方式破坏性开采,资源毁坏率达80%、产生90%以上的废渣碎石,还将部分矿洞转让给当地村民组,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保护区内堆积长数百米、宽数十米、深度难以测算的尾矿废渣,压覆植被,形成地质灾害隐患。2016年6月采矿权期限届满,铜仁市国土局接收了紫X公司延续采矿权申请并收取了相应费用。
二、诉前程序
2016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撤销向紫X公司颁发的证号为52220006×××××的采矿许可证。2016年11月25日,铜仁市国土局回复称:“江口县XX乡XX村XX屯—XX沟紫袍玉带石矿采矿权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已暂停办理紫X公司的江口县XX乡XX屯—XX沟紫袍玉带石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2016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紫X公司作出处理。2016年11月29日,梵管局回复称:该局所属闵孝总站于2007年7月24日向紫X公司下达停工通知,2009年该局责令紫X公司恢复被占林地,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该局在保护区设三个点监守值班。2016年11月29日,江口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江口县XX乡XX村大火堰组XX屯-XX沟紫袍玉带石矿区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未拆除土地上建筑物和对矿区进行恢复原状,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三、诉讼过程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遂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采矿许可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责令铜仁市国土局、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履行环境治理监管职责。诉讼中,铜仁市国土局编制了环境治理方案并责令紫X公司限期治理,但治理工程尚未开工。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铜仁市国土局作为铜仁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审批登记、矿山运营及停用后治理等监督管理职责。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作为梵X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正确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铜仁市国土局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设置采矿权并许可紫X公司采矿的行为违法。对紫X公司破坏性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铜仁市国土局和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均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有滥用职权许可其违法开采的行为,应确认违法。遂判决:(1)确认铜仁市国土局为紫X公司颁发许可证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和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在对紫X公司违法开采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由铜仁市国土局对紫X公司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至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由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对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宣判后,第三人紫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紫X公司所开采矿区处于自然保护区内。铜仁市国土局、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产资源遭到极大浪费。本案判决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X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紫X公司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矫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