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公告

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12-16 09:55:30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缴纳罚款后即予结案,其后长时间内没有督促行政相对人对受到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没有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可依法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剑川县居民王X全受玉X公司的委托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被剑川县红旗林业局护林人员发现并制止。剑川县林业局接报后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2月27日向王X全送达剑川县林业局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X全及玉X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玉X公司交纳罚款后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即予结案。其后直到2016年11月9日,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没有督促玉X公司和王X全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所破坏的森林植被没有得到恢复。2016年11月9日,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回复,民警曾到王X全家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进行催告,鉴于王X全死亡,执行终止。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未向玉X公司发出催告书。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在查明玉X公司及王X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后,以剑川县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玉X公司缴纳罚款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没有督促玉X公司和王X全对受到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玉X公司和王X全擅自改变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长江源头林草资源对于促进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意义重大,长江上游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长江源头生态环境治理和林草资源保护。本案中,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在玉X公司缴纳罚款后即予结案,其后三年多时间里没有督促玉X公司和王X全对受到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没有恢复原状。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确保森林植被恢复具有典型意义。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电话:037168277085  
您是第 323897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