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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4年度)

发布时间:2025-04-02 10:51:51


    目 录
    一、丁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三、兰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
    四、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与范某等十一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五、某养鸡场诉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某县自然资源局诉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七、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八、千某源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九、某砖厂诉某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案

    十、某加油站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一、丁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份,王某(已死亡)许诺运送一吨化工废水20元运费,让被告人丁某运输其开设的无名化工厂产生的废水。丁某找到被告人刘某,二人商议达成共识,分别出资7万元合伙购买重型罐式货车1辆,用于运输化工废水。之后丁某雇佣被告人晁某、刘某雇佣被告人王某,由四人分别驾驶该车将化工废水运到王某安排的某食品园院内,通过该园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的废水外排口,未经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倾倒。其中丁某、刘某参与运输倾倒453.3吨(其中52.08吨倾倒未遂),晁某参与运输倾倒299.88吨,王某参与运输倾倒52.08吨(倾倒未遂)。经鉴定,此化工废液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物。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处丁某、刘某、晁某二年零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拘役,并处罚金,对晁某、王某适用缓刑,追缴违法所得,对犯罪工具重型罐式货车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倾倒化工废液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非常脆弱,污染环境类犯罪行为直接威胁整个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为谋取个人私利,明知企业排放的化工废液具有污染性和有害性,仍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化工废液直接倾倒至排水管道,污染周边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四人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此外,没收犯罪工具的刑事判决,有效斩断了犯罪分子利用此车辆再次犯罪的可能,减少了潜在的社会危害,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二、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与常某某、刘某甲商议后,在没有办理采矿证的情况下,多次将地下砂卵石矿采出。经鉴定,非法开采砂卵石矿方量五万余立方米,被非法开采土地面积二十余亩。2022年2月至5月,刘某乙在没有办理采矿证的情况下挖出砂石毛料并出售,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刘某乙毛料款四十余万元。
    某建材公司与当地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后,未经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厂房、堆放砂石毛料、成品石砂、垃圾等。经鉴定,其堆放压占行为造成五十余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件审理中,法院考虑到案涉土地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当地村民因耕种条件受损拒绝收回土地的现实情况,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监督被告人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生态修复。经联合验收,非法采矿的二十余亩土地得到修复、非法占用的五十余亩土地恢复原貌,最终实际修复的土地大于被毁损的土地面积,76户承包案涉农用地农民的急难愁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堆放物料、垃圾等,造成农用地毁坏,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罚金,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典型的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系列犯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又导致涉案耕地农民群体无地可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及时修复受损耕地,恢复被占用农用地原貌,从而保护了国家耕地安全,化解了案件背后潜在的行政、民事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积极融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格局,共同维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的司法理念。
    三、兰某甲等三人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月,被告人兰某甲、于某、兰某乙合伙购买某地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一批杨树,由于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为逃避打击,采取“多次少伐”方式,先后19次将上述杨树采伐并售卖。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在黄河滩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三人自首、认罪认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以及兰某甲、于某曾因滥伐林木犯罪被判处刑罚、兰某乙曾因滥伐林木被不起诉等从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背景下严厉打击滥伐林木、保护黄河沿岸水土保持功能的典型案例。黄河滩区是维护河道稳定、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屏障。被告人多次在黄河滩区滥伐林木,直接破坏滩区植被,加剧水土流失风险,影响黄河行洪安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曾因滥伐林木违法行为被打击后再次实施同类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本案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保护黄河沿岸水土保持功能,共同守护黄河流域绿水青山。
    四、某市生态环境局与范某等十一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人驾驶罐车通过暗管向某县黄河支流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遂予以查处。经公安机关侦查,范某、潘某、石某等十余名人员分工负责通过暗管非法向河流中排放工业废水共计约350吨。经依法鉴定,污水中具有腐蚀性和浸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损失金额较大。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范某、潘某等十六人有期徒刑。某市生态环境局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其中十一名当事人磋商后分别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全面审查赔偿协议依据的证据、法律依据,并逐案向当事人核实赔偿协议的真实性,依法裁定确认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与范某等十一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为人因非法排放危险废液致污染黄河支流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某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与各当事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通过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审查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过程中,针对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实际,人民法院全面考量各侵权人的污水排放数量、违法排污事实等情形,综合评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最终依法确认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刑、民手段并用,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制度优势,高效救济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赔偿目标落实到位,对类似违法排污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五、某养鸡场诉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养鸡场注册成立于2018年,从事肉鸡养殖,养殖区位于黄河流域范围内。某公司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某高铁项目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某养鸡场附近。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对施工噪声进行隔离,噪声大于50分贝。施工期间,某养鸡场出现鸡只大量死亡的情况。双方就养鸡场损失进行协商无果,某养鸡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某养鸡场于2023年7月饲养的鸡只出现连续死亡现象、该批次养殖收入大幅下降的事实,某公司施工排放噪声的行为与某养鸡场鸡只死亡、收入下降之间存在关联性。根据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侵权行为人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某公司应就其施工排放噪声给某养鸡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某养鸡场的日常收入、实际损失情况,依法酌定某公司赔偿某养鸡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法认定鸡场受损与施工噪声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该养鸡场的日常养殖收入,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损失数额,判决支持了某养鸡场的部分诉请。本案不仅保护了环境污染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还警示了环境污染侵权人应当加强噪声防范,预防同类纠纷。
    六、某县自然资源局诉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月,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在经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山体取石场采石用于高铁建设,因无序开采、非法开采,退场后亦未对采石破坏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对该山体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某市人民政府指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连带赔偿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林地期间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在实际采石时未严格执行开采方案,未对采石区域的生态环境尽到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之责任,其应对破坏区域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被告虽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其采石行为实质上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且其系因高铁公益工程建设而采石,并非将所采石料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迄今亦无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为无证非法采矿并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将其采石行为定性为无证非法采石。综合考虑矿山资源受损实际,实际破坏区域,采石面积及各自采石量,合理确定二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遂判决二被告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林地期间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守护黄河流域生态底线的典型案例。二被告虽为了公益目的进行采石,但无序开采、违法开采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涉案采石行为发生背景、行为性质和目的,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林地期间损失,及应当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有效维护了国家生态环境利益和矿产资源权益。该案落实全面追责原则,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不仅有效维护了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矿产资源安全,同时也告诫建设单位,即便是为了公益目的,亦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环保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司法理念,为统筹流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
    七、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某镇政府辖内黄河某支流河滩区存在多处固体废物后,向某镇政府发送检察建议,后某镇政府回复已全部清理完成。经检察院跟进调查,某镇政府整改不彻底,该河滩区仍然存在固体废物。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全面依法履行辖区内河道固体废物问题监督管理职责。立案后,某镇政府对河滩区十一处乱堆垃圾问题进行整改,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河务局验收。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基于上述事实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某镇政府未及时全面对河道固体废物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在本案立案后、开庭前,某镇政府已经将河滩区十一处点位固体废物清理完毕,并经检察机关和河务部门验收,公益诉讼起诉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故判决确认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全面依法对辖内河道固体废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乡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对河滩区固体废物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河流常年水量丰富,孕育了沿岸丰富多样的生态环境资源。在河滩区堆放固体废物,既污染环境,又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本案中,某镇政府负有对辖区内河道滩区固体废物进行清理整治的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全面履职,行为违法。鉴于某镇政府在诉讼中已将河滩区固体废物清理完毕,并经检察机关和河务部门验收,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对警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八、千某源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千某源公司承包某镇黄河滩区538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在土地上建造阳光温室、鱼池等设施。因该区域当时被划定为国家二级水源地,为避免水源污染,某镇人民政府、某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千某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虽为行政赔偿诉讼,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希望政府为其完善手续,准许其探索发展“三维生态循环农业技术”。经了解该技术系全新的渔业养殖技术,具有养殖效率高、绿色环保、产能高效的优点,属于黄河滩区农业新质生产力。法院查阅相关规划,并与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当地相关部门开展府院联动,明确该地已不属于水源地,可用于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千某源公司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之力”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黄河滩区治理须平衡“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对破坏生态的行为姑息纵容,也不能因过度严苛执法,阻碍经济转型发展,以实现人水和谐、绿色可持续的治理模式。该案通过开展府院联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于有意愿且有能力进行绿色转型的企业,引导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和指导,通过“放水养鱼”让企业在合规的轨道上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助力和支持民营企业在黄河滩区探索绿色循环农业。同时,鼓励企业用新技术提升传统农业产能,推动农业迭代升级、企业绿色新生。通过审判智慧巧妙化解了行政赔偿争议,实现了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农业转型的多效统一,为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九、某砖厂诉某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某砖厂在取得某河务局取沙取土许可后,在距黄河河道1600米左右处的黄河滩区建设砖厂。2020年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和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工作组明确将该砖厂纳入砖瓦轮窑淘汰清单,某砖厂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将原砖厂窑体拆除完毕,2024年8月12日,某砖厂向某水利委员会申请审批轮窑改建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该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改造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砖厂申请许可的在黄河滩区建设砖厂项目,属于《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根据某水利委员会提交的某防汛抗旱指挥部《2024年某县黄河滩区运用预案》,当黄河某站出现每秒8000立方米洪水时,某砖厂所在滩区进水,需进行转移安置。因此,认定原告所申请许可的项目不符合《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驳回某砖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黄河滩区具有保障行洪安全和维系黄河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黄河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本案中,某砖厂申请许可的轮窑改建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名为技术升级改造,实为在原址上的新建。其距离黄河主河道仅1600米,在汛期明显会影响滩区行洪安全。如果项目建成,其生产所产生的废渣、废气还会对黄河生态系统造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人民法院通过支持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切实加强了对黄河河滩管理和保护,保障了流域防洪安全,守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某加油站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加油站地下柴油储罐未使用双层罐,未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没有进行防渗漏监测,柴油储罐发生泄漏,渗漏进黄河流域附近樱桃园内,污染土壤。某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认为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处罚决定。某加油站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的行为,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油站因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未采取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实践中,一些小型加油企业不注意对地下油罐按照国家规定升级改造,一旦发生泄漏,往往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不可逆的危害。本案即是某加油站对其废弃的油罐未妥善处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该类行业主体增强环保意识,落实各项环保责任,避免造成污染,具有警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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