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4 16:35:16
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与被告杨利闯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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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知。
附:民事起诉状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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