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4 16:38:34
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曹明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三门峡市示范区南曲村污染环境事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院主持下就灵宝市阳平镇程村肖泉村污染环境事件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孟岚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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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和解协议 3.调解协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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