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法的最本质的价值,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就法的本质来说,他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维护人们的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人们的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自由是人的本性,因而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逼供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秩序就是指社会秩序,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其他价值也都以秩序为基础,没有秩序这些价值存在也没有现实意义了.秩序虽然是法律的价值的基础,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介,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可欲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