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的利用火车等交通工具从贵州省独山县往河南省新乡、辉县等地贩卖婴儿的被告人胡贤惠等八人拐卖儿童团伙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主犯被告人胡贤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从犯被告人沈德群、李安国、陈红霞、蒙元碧、元保生、杜知海、蔡光进犯拐卖儿童罪,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作用及地位的不同,依法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下罚金,收缴的赃款及罚金一律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3月及2009年1月至6月间,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的被告人胡贤惠单独或分别伙同远嫁河南省辉县的女儿沈德群、女婿李安国及陈红霞、蒙元碧、元保生、杜知海、蔡光进,以出卖为目的,从贵州凯里市乘坐T88次旅客列车往河南省新乡地区运送、贩卖婴儿共计6名,得赃6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胡贤惠到广西省南丹县带1名女婴从广西省南丹县返回独山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贤惠单独或分别伙同沈德群、李安国、陈红霞、蒙元碧、元保生、杜知海、蔡光进,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贤惠提供被拐卖女婴并指使他人接送、中转、贩卖婴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德群、李安国、陈红霞、蒙元碧、元保生、杜知海、蔡光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