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官不惧蜀道难 法庭开进大凉山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异地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

  发布时间:2015-12-04 17:06:09



    2015年12月1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奔波两千余公里,深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普格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开庭审结了彝族被告人阿某甲拐卖儿童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10月上旬,一名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对共同作案人阿某某(已判刑)讲,自己有1名女婴想卖掉。随后,阿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共同作案人拉某某(已判刑)预谋贩卖该女婴,并由拉某某联系本案被告人阿某甲帮助运送婴儿。三人商量后,于2014年10月20日三人携带该女婴从西昌火车站乘坐k118次旅客列车到郑州,欲转车到山东进行贩卖,当列车运行至平顶山西火车站时,因被群众举报,拉某某、阿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解救女婴1名,阿某某逃跑。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阿某甲因有身孕,被取保候审。

    该院受理此案后,主管刑事业务的王宇声副院长非常重视,除了亲自参与案件合议审理外,还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家在普格县偏远乡村,出行非常不便,来回应诉耗时长,无法给孩子按时哺乳。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给刑事被告人提供便利,该案合议庭成员不畏辛苦和严寒,奔赴2000多公里外的四川普格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另外,合议庭还专门在普格县本地积极为被告人寻找了翻译人员,保障了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某甲在拐卖女婴过程中,负责协助照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贩卖女婴过程中,能够精心照顾,没有对女婴造成伤害,又系初次犯罪,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阿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院合议庭从程序、实体两方面入手,既充分保障了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依据事实与证据,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精准的裁判。被告人非常感激该院法官对她的帮助和照顾,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认真改造。案件的顺利审结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该院践行“三严三实”、维护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树立了新形象。

责任编辑:宣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安泽路16号   电话:037168277085  
您是第 324166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